软件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被他方盗版使用,二是企业被控盗版使用他方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对于使用软件企业而言,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第二种,一经揭发,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案例一:上海某设计单位使用盗版软件被判赔50万
几年前,加拿大一家软件公司将上海一家设计单位告到法院。上海这家公司在其公司的电脑中安装了一张加公司的盗版软件,用于公司的产品的设计、研发,加公司通过公证处取证后,便以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其软件将上海方告到法院,要求赔偿100万元,最后法院认定加拿大和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加作品受中国法律保护,并按照我国法定赔偿的最高标准,判决中方赔偿加方50万元。
案例二:Autodesk软件诉北京龙发判赔149万
2003年7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了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龙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知名的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企业。2002年及2003年期间,龙发公司被查出其在北京市的十三个经营网点的多台计算机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3ds Max 3.0共2套,3ds Max 4.0共17套,3ds Max 5.0共8套,AutoCAD 14.0共40套和AutoCAD 2000共27套。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龙发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龙发公司赔偿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250元。
本案的判决确立了多项原则,主要为:一、对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来讲,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安装计算机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即进行商业性使用),则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等责任;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参照著作权人正常许可使用、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该案判决后受到了计算机软件开发制造行业、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企业、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及学术界的广泛好评。该判决所确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准据。
案例三:广州某公司被行政处罚15000后又被法院判赔11万
2005年1月广州某公司因非法复制、使用奥多比(Adobe)公司的图形处理软件,被广州天河工商所责令删除盗版软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奥多比(Adobe)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使用奥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这些软件,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构成对奥多比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并赔偿奥多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案例四:成都汉湘非法复制奥多比软件判赔30万
2005年1月,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使用非法复制的美国奥多比(Adobe)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湘公司)被判立即删除非法复制的奥多比公司软件,并且赔偿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29.09万元及合理开支5320元。成都汉湘公司是一家小公司,且经营惨淡。
案例五:青岛第一例涉外知识产权案
青岛某公司未经授权,商业性安装并使用了美国微软公司等三家国外公司的盗版软件,被这三家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2008年4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三家国外公司近200万元人民币,这也是青岛市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
据了解,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依法对青岛市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安装有美国参数技术公司7套Pro/E野火版系列软件;微软公司8套Windows2000、6套Office2002、两套Office2003软件;欧佩克公司9套AutoCAD2002、4套 AutoCAD2004、1套AutoCAD2005软件。青岛这家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或软件介质.三家国外公司认为该公司使用了盗版软件,并且将该软件用于商业经营,侵害了三家公司的著作权利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对青岛这家公司进行了起诉。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与美国共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三家国外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规规定,判定青岛这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三家国外公司赔偿近200万元人民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阎春光表示,这是岛城第一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涉外案件。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追及到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无论是安装还是使用,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比较完善,但在司法、执法上还存在漏洞,这要求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案例六:东莞某电子厂非法安装软件被处罚
2003年10月,东莞市版权局接到某公司的投诉,称东莞某电子厂在对进口二手贴片机进行翻新出售时所安装的软件为侵犯其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侵权软件,请求东莞市版权局给予查处。经查,确认其公司对所诉软件拥有著作权。
2003年10月10日,东莞市版权局对东莞某电子厂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取证,该电子厂于2003年共购进12台二手贴片机进行翻新后复制安装了涉嫌侵权驱动软件以整机出售,该电子厂不能提供其复制安装的驱动软件的母盘有任何合法版权证明。
东莞市版权局对该电子厂的侵权行为,按《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没收已安装侵权复制软件贴片机控制机10台,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罚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